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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从调控开发供应、强化要素保障、优化项目规划、促进居住消费、其他5个方面出台24条措施,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调控开发供应。昆明市将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在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可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调整新供应土地商业商务开发量;对已供应尚未建设商业商务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或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调整商业办公类项目最小产权分割单元建筑面积的规定
强化要素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使用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替代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技术审查必备要件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分期批次;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范围内存在土地抵押的,应当解除土地抵押的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延长清理和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文件适用期限。
优化项目规划。调整优化居住和商住混合用地地上配建的配电室、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公共厕所等设施的容积率计算规定;本文件印发前规划方案已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已实质完成应拆迁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可按已审议通过方案的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执行;二环路以外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尚未出让的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位于现状或已开工建设的轨道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用地,配建的机动车泊位数量可通过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不配建中小学、养老设施,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片区统筹,但应按《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幼儿园及居住用地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车位配建指标按不小于0.5个/100平方米执行;经市府院联动领导小组研究确需通过调整规划化解的烂尾楼或保交楼项目,可按程序申请控规调整。
促进居住消费。昆明市将发放购房契税补贴:补贴对象为文件印发之日起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且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补贴标准按照家庭生育的子女数量分为3个档次:生育1个子女或未生育的、生育2个子女的、生育3个子女(及以上)的,分别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的50%、80%、100%进行核发,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生育二孩、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20%、30%。同时,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并开展“带抵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记者 谭雅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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