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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流转土地由“备案制”变为“审批制”
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由省级审批
近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由省级审批。这意味着云南流转土地由原来的分级备案制度,向更为规范的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分级审批制度转变,促进项目依法规范实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办法》从9月25日起正式施行。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省内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办法》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的5个前置条件,除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外,还需满足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等条件。受让方为个人的,则需提供流转土地协议书等12项材料。
在分级审批方面,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或涉及两个(含)以上州(市)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面积在1000亩(含)—2000亩(不含)之间,或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由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或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面积在50亩(含)—500亩(不含)之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50亩(不含)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查审核程序,经发包方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办法》还对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即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提出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分级审批。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受让方实际经营项目未按照审批申请材料实施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撤销审批意见。
《办法》对风险防范、监督管理等也进行了明确。其中,对流转土地超过本级审批权限规模、整村整组流转土地、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流转行为,要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原则。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制将农户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廖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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