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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公布《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地表水能够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的,要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管控取用地下水;要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同时,明确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动用地下水储备的,要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用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地下水超采区、漏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九大高原湖泊流域、重要泉域等重点区域的地质生态环境、地下水水位等情况进行重点监测、评估,并采取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和过度开采。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将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转为常态化取水水源。地表水资源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农业抗旱需求,需要启用农业抗旱应急井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要提出书面取水申请,经当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启用。旱情解除后,要立即停止取水。《办法》明确,除特殊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同时明确了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的情形,并规定了禁止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记者 杜仲莹)
2024年02月28日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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