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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类直接、间接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加剧了女性就业与生育选择的矛盾。”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律师协会会长万立认为,亟需健全反就业性别歧视机制,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
万立建议,健全反就业性别歧视规则体系,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的方式,明晰就业性别歧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设置判定标准,改进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律责任承担内容,增加企业实施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反就业性别歧视监管力度,提升就业性别歧视打击实效。改进女性就业和生育支持政策,建立企业保障妇女权益奖励机制,通过定期评选优秀企业,对其予以就业奖补、税收优惠等支持,正面激励企业革除性别歧视陋习,提高企业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方面的积极性。 (记者 李正雄)
2024年03月12日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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