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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鲁宽)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从总体要求、划定范围、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4个方面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出了部署安排。
为统筹推进我省草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促进草原地区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工作方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通过划定基本草原工作,确保全省基本草原质量提高、布局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筑牢生态根基。
《工作方案》总体要求提出到2025年6月,形成省、州(市)、县三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
划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列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且不受面积限制,应划尽划。
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要求2024年3至4月开展调查摸底工作;5至7月,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8至9月,开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完善技术方案;10月至次年5月,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工作要求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数据支撑、确保过程管控、强化经费保障、强化宣传引导5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工作方案》明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草原保护利用现状,选择寻甸县、巧家县、会泽县、腾冲市、楚雄市、建水县、思茅区、云龙县、永胜县、香格里拉市10个县(市、区)开展基本草原划定省级试点。《工作方案》同时明确,基本草原划定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以及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同时,各地要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
2024年04月07日 13:58
2024年04月07日 13:46
2024年04月07日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