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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民政厅印发通知,持续提高我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时,省财政筹措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131.2亿元,保障提标后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从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400元/人·年。提标后,进一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省级指导标准统一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提高,达到956元/人·月。同时,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类分档进行补助。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标准达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增加10元,达到1350元/人·月。(记者 杨抒燕)
2024年07月09日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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