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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询问调查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
日前,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保障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负责协助和督促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该规定。每年3月8日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宣传日。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聘)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招录(聘)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职称评审等。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要采取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落实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职业技能、心理健康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等知识教育和培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等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要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并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特殊待遇和岗位津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事项。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要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保护用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此外,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要为孕期女职工和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记者 杜仲莹)
2024年10月12日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