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六街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黑气点”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2021-08-25 14: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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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化气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可其存在的隐患也不可忽视,一旦造成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但仍有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存储、运输、经营瓶装液化气,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是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顺藤摸瓜,掌握证据

  2021年6月15日,为吸取“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晋宁区六街镇安委办组织镇各职能部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镇集贸市场内某些餐饮店存在来源不明罐装液化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镇检查人员本着“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原则,通过走访周围商户、集贸市场、辖区村委会不定期突击检查等手段,初步掌握了来源不明罐装液化气的有关线索。

  街乡吹哨,部门报到

  2021年8月11日,六街镇安委办根据目前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居民正进行燃气瓶装卸,在收集确凿证据后,工作人员立即上报区级职能部门,区住建局、区城管区、区运管分局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会同镇安委办进行联合执法。

  现场查获液化气瓶58只,其中民房储存满瓶29只(满瓶15KG1只、满瓶10KG25只、满瓶15KG3只),白色箱式货车装载空瓶29只(空瓶10KG28只、空瓶5KG1只)。经勘查,相关违法人员在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储存、运输、经营大量燃气瓶。有关人员的行为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级职能部门依法对运输货车及燃气瓶进行暂扣,并将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以案释法,警钟长鸣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所以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该案件提醒居民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时,必须按照法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合法经营,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该案件也在提醒各监管部门及村委会,要时刻盯紧燃气安全监管的盲区、薄弱点。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提高燃气法律、安全意识,警钟长鸣,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呼吁广大群众一定要到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液化气经营店购买瓶装燃气,切勿因贪图方便和便宜,购买无证经营的液化气产品。同时,六街镇将以案释法,吸取事故教训,加强辖区液化气的监管,为六街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徐 锋)

责任编辑:杨麒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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