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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官渡区出台《昆明市官渡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行为清单》),对构建“亲不逾矩、清不远疏”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划定“十准十不准”行为标线,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营商环境。
明确正面清单促进政商交往
《行为清单》鼓励公职人员在依规依纪依法前提下,大胆开展工作,与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正常接触、阳光交往,为推动企业发展积极作为、靠前服务、排忧解难,公职人员经批准可以开展以下工作和从事以下活动:
(一)为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交流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活动。
(二)为推动企业或行业高质量发展,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考察调研、产品推介等活动,按公务外出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为解决企业困难,可开展上门服务、政策宣讲、业务知识解读或开展企业、商(协)会的党建、统战工作调研等,可在企业、商(协)会按工作餐标准及有关规定用餐。
(四)组织企业、商(协)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促进投融资的展销会、推进会等经贸活动,按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企业、商(协)会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养、产业提升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参照有关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六)邀请企业界人士就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涉企政策制定、企业和商(协)会发展等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协商、调研,组织开展与企业界人士交心谈心活动,可按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安排公务用餐。
(七)充分发挥企业、商(协)会作用,组织以商招商、主动邀商、组团招商等重大招商活动。
(八)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邀请业内专家、行业代表、重要客商来官渡洽谈交流的陪同接待类活动。
(九)与海外和港澳台工商界人士公务交往中,确因礼节礼仪需要赠送礼品的,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可赠送能够代表官渡地方特色形象的礼节性礼品。
(十)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列出负面清单划定法纪红线
《行为清单》明确,公职人员在与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交往中,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严格遵守“十不准”要求:
(一)不准漠视企业正当诉求,对企业反映的现实困难和问题久拖不决、决而不复、推诿扯皮、不作为,对企业执法简单粗暴、搞“一刀切”,以及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募捐、频繁和多头执法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
(二)不准收受企业、商(协)会给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象征性低价付费的物品。
(三)不准接受企业、商(协)会邀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由企业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以调研为名变相参与企业组织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活动,以及参与赌博、借赌敛财,搞以权谋私、利益输送。
(四)不准以无偿、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借用企业、商(协)会资产,由企业、商(协)会报销、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将上述费用转嫁给企业、商(协)会。
(五)不准违反规定在企业、商(协)会中兼职任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权、证券、私募基金等。
(六)不准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违规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与企业开展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或不正当竞争的经营活动。
(七)不准以政府换届、领导干部岗位调整和管理体制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拒不履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八)不准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企业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市场监管、证照办理、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质量认证、金融贷款、税收征管、财政补贴、审计结算、资金拨付、案件办理等方面人为设置障碍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九)不准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程序对企业负责人采取留置、拘留、逮捕等措施,不按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物,不按程序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
(十)不准出现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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