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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控制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可能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在决策前听取公众意见……
5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7月1日起,该《条例》将正式实施,为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法制保障。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和珍稀、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予以重点保护。
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防范、打击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行为。
实行五级河(湖)长制
我省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应当落实河(湖)长制的各项工作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控制、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推进公厕云平台建设
《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厕所革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公厕、旅游厕所,加大对现有城乡公厕、旅游厕所和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的改造、管理力度,推进多元化建设运营模式和公厕云平台建设。
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的影响。
要把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提升交通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组织的绿色技术水平,推进集约运输、绿色运输和交通循环经济建设。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机制,探索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在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制度,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也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对其环境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及时公开环境信用信息。(记者 宋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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