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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31日召开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
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上限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裁量范围扩大,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当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不断增强,但是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一等问题仍然存在。通过规范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保障公平公正地处理处罚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实施,意味着安徽省将与长三角区域其余一市两省共用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健全了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推动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记者 胡锐 程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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