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4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指出,各地建设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总体规划。跨流域、跨区域调配的优质水应当优先满足受水区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源区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源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区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产补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水量、水质和取水、供水、排水等数据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记者 岳德亮)
2024年02月28日 13:20
2024年02月28日 11:45
2024年02月28日 11:40
2024年02月28日 11:26
2024年02月28日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