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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日前,青海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磋商并达成赔偿金额10.47万元。
2019年12月,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花石峡镇花久高速花石峡服务区北面2000米处非法采砂,用于填平花石峡服务区院子地面。经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黄河源园区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大队现场调查取证,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了环境违法行为。
果洛州生态环境局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启动了对这家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经调查、鉴定及磋商告知等程序后,2020年9月28日,果洛州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及赔偿义务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召开磋商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由赔偿义务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采砂点的削坡、排水、布设围栏及绿化恢复治理,赔偿金额为10.47万元。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向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果洛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罗桑刚登介绍,目前10.47万元赔偿金已经赔付,赔偿义务人已经开始推进恢复治理工作。待恢复治理工程全部竣工后,还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这是青海省首例磋商成功案件,意味着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不合理局面和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取得实效,对于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有着积极意义。”罗桑刚登说。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殷雅琪说,首例磋商成功案件对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实现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破零”。
我国从2018年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腹地,被誉为“三江之源”“中华水塔”,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2018年,青海省结合省内生态环境现状,出台《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省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记者 李占轶 耿辉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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