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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公检法机关查实符合有关情形的,举报人可获数额不等的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
根据办法规定,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举报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同级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针对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指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记者 岳德亮)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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