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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碗多的打碎碗多,干得多的出错多”,曾经是很多担当干事干部面临的困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强调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要求各地各部门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探索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鼓励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奋发有为。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为科学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了重要指引。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相继出台了容错纠错方面的制度规范,这些措施为干事的人“兜底”,为担当的人“撑腰”,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效果,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干事创业氛围的形成。但这些地方性制度存在着标准不一、适用情形不规范等问题,各地各单位普遍期待从省级层面明确界限、统一标准、规范程序、高位推动。《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将有助于打破干部干事困境,推动全省范围内容错纠错工作规范运行。
容错不是一容了之、是错都容,准确界定哪些“错”是可容之错,是保障制度落实的前提。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容错之“错”无法量化,但有边界可循。《办法》严格对照现行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尺度,明确的七类容错情形就是边界,出的错该不该容,对照《办法》一看,答案自然清晰明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容错纠错并不是一种普通的工作机制,而是一种保护敢于干事、敢于担当干部的态度,其实质在于以健全的制度建设推动发展。制度要发挥出威力就要有健全的执行机制作为保障,《办法》规范了容错工作的具体程序,即启动、调查、认定、反馈,并对具体操作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体现了严格程序、审慎操作、集体决策的原则,使容错工作的整个过程达到政治、纪法、社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发挥纠偏扶正的作用。
容错是为干事者“兜底”,重点在于总结经验教训,及早纠偏和及时补救,做到让干部少犯错、不犯错,从容错与纠错的关系看,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办法》通过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处理好容错与纠错的关系,不纠错就不能容错,既合情合理合规地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或者错误,又注重纠正错误、整改问题、减少损失。
《办法》对容错结果运用分为“免除相关责任”和“从轻、减轻处理”两类,对予以容错免除相关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各类考核时,对该项工作不作负面评价;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不受影响。对予以容错从轻、减轻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云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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