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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云南省现行有效的涉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有7件,自治条例有37件,单行条例有286件,变通规定有6件,民族立法数量居全国前列。
这是记者27日从“云南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当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志明,就近十年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深入推进高质量立法等方面工作进行了介绍。
据统计,近10年来,云南省共制定省的地方性法规45件、修改95件(次)、废止30件,批准州(市)地方性法规134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42件。截至5月底,云南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达369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329件。
具体而言,包括制定《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全面修订全省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批准了一批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着力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制定《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在全国率先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修订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坚持以最严密制度最严格法治保护生态;2021年,协同贵州、四川作出三省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分别制定各省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开创了中国地方流域共同立法先河;制定发展规划条例、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规,修改信息化促进条例、旅游条例等。
值得一提的是,十年来,云南省牢牢把握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与地方特色,不断提高民族立法质量和效率,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立法工作新路子。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政红介绍,这其中包括制定《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阿诗玛文化、南涧跳菜、彝医药等方面的单行条例,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独龙江保护等方面的单行条例,及建水紫陶、文山三七、德宏咖啡等产业发展方面的单行条例;制定《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填补了云南省长期以来宗教事务方面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空白等。(熊祖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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