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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 (记者 李欧) 2月6日,云南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发布了《致公共场所经营者的一封信》,明确公共场所防疫相关事项及法律责任。
该公开信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卫生管理及健康宣教,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人员卫生防护,开展卫生检测,保证空气流通安全等。具体措施包括:配体温检测设备实行每天自查自检,体温>37.3°C者不得继续为顾客服务并劝其就医或居家观察;对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等。
该公开信还明确了公共场所消毒标准,要求每日至少对公共场所做一次消毒,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对餐(饮)具可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或采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应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对衣服、被褥、座椅套等纺织物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对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可重复使用的顾客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并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公开信全文如下:
致公共场所经营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公共场所经营者:
您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这次疫情防控工作,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共同抗击疫情。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过公共场所传播和扩散,有效做好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键环节须知晓
(一)加强卫生管理及健康宣教。设立疫情防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疫情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含报告制度);如发现有疑似病人,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候车(机、船)室应设置隔离区,发现有发热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宣传,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
二)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经营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配体温检测设备实行每天自查自检,体温>37.3°C者不得继续为顾客服务并劝其就医或居家观察,做好记录;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在为顾客服务过程中应全程正确佩戴口罩。
(三)保障人员卫生防护。提供手消毒剂、流动水洗手设施(含肥皂、洗手液等)供顾客和员工使用;接触性体温检测设备应一用一消毒,洗手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清洁消毒;要求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
(四)开展卫生检测。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五)保证空气流通安全。应当加强场所内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开门窗通风换气;如果使用空调,应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公共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
(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年度检测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以继续运行:
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4.每周对运行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如果公共场所出现疫情,应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七)有效消毒与清洁。每日至少对公共场所做一次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对餐(饮)具可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或采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应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对衣服、被褥、座椅套等纺织物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对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可重复使用的顾客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并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保持场所内环境整洁,顾客(旅客)丢弃的生活垃圾要集中处理,应有专用废弃物存放设施设备,做到日产日清,及时清运废弃物。
二、法律责任要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或未按规定配备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让我们共同努力,齐心协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云南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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