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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云南省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服务和政策落实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涵盖了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支持医疗机构救治与医护防疫工作者开展工作、支持定点安置(服务)单位减轻负担、优化退税审批流程等方面,并要求全省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好国家已有的税费优惠政策、“放管服”措施和国家为应对疫情采取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
对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以及保障疫情期间生活物资供应、物流运输的增值税纳税人,将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同时,这些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在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次数和最高开票限额方面的需求,税务部门将提供最大便利来充分满足。全省税务部门还会对这类企业进行登记造册、逐户了解涉税涉费诉求,开设税费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开展一对一服务,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规模。
《通知》强调,支持定点安置(服务)单位减轻负担,对各级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明确的“定点安置”“定点服务”单位为防控疫情取得的政府性补助补偿收入,符合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全力支持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享受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坚决执行好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纳税人享受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印花税等减免优惠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将及时审核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调整定额,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业户停、复业登记手续。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税费同步原则,依法适当延长税费申报期限,2月征期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税费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主动了解、响应各类纳税人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诉求,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税务支持。如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的,可以容缺办理,并保证纳税人顺利开票。
此外,疫情期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将继续强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网上申领、邮政免费邮寄上门”服务。并做好预约办税服务,涉税事项“尽可能网上办”,为积极防控疫情贡献力量。(记者 杨萍 通讯员 和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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