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2月1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决定中指出,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不得有隐瞒疫病史等行为
决定指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服从、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学习疫情防护知识和相关规定,做好自我防护,减少外出活动,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组织、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坚决抵制非法猎捕、交易、豢养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实际行动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保障米袋子菜篮子等正常供应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情形行为及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属地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责任,切实做好复工复产复学和春耕生产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周密细致的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防控预案,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保障人口的正常流动、物资的正常流通和米袋子、菜篮子、水、电、气、油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同时,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野生动物交易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2024年02月28日 13:20
2024年02月28日 11:45
2024年02月28日 11:40
2024年02月28日 11:26
2024年02月28日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