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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财税支持政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云南省财政资金向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倾斜。
●对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补助。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重点支持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省级涉企资金将疫情防控防治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扩大疫情防控物资产能。
●对承担疫情防控医药承储计划的企业,依据计划承储规模,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适当补助仓库占用、药品运输、人工费用等成本性支出。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在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列入《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的,疫情结束后,若仍无法通过市场渠道消化,由政府统筹财政资金兜底采购收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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