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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扩大)会议通过《实施意见》
2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56次主任(扩大)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和段琪主持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12条,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行政执法、加强司法、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措施制定工作、移风易俗、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方面,对省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贯彻实施提出要求;对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安排部署;对社会各方面、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学习宣传活动,对各族人民群众、相关经营者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等方面提出倡导性要求。
针对我省工作实际,《实施意见》专门明确,要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求将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及时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工作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李培、王树芬、纳杰、杨福生,秘书长韩梅出席会议。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列席会议。 (瞿姝宁)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
为及时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保障《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知晓
1.省、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学习宣传活动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使《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小区、进乡村、进校园、进网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晓,为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要积极宣传《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各自的行业和领域深入群众,积极参与、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共同为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落地
3.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4.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依法加强对家畜家禽饲养活动的管理。
5.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有关执法部门和机构,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协调机制。
三、加强司法,严厉打击野生动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6.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要组织动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打击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7.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要及时曝光和通报涉及野生动物领域的重大案件,增强威慑效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营造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氛围。
四、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措施制定工作,为全面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提供保障
8.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按照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及时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工作。省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及时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在政府环节的修订工作,尽早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9.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配套规定和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及时制定、调整和公布相关名录,同时出台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和相应的补偿办法,为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保障。
五、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10.全省各族人民群众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积极参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各民族节庆活动、婚丧嫁娶和庆典、宴席的举办者、组织者、参与者,要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
11.宾馆、酒店、饭馆、餐厅、农贸市场、菜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等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实施
12.省、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把《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作为监督工作重点,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补齐短板和不足,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措施,共同推进《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共同保护我省野生动物资源、守护我省“动物王国”桂冠、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资料: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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