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原标题:云南五部门发布通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 学校收费不得擅自增项目扩范围提标准
昨日,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公办教育、民办教育等教育收费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规范。
公办教育收费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收费。云南省义务教育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学费、杂费等其他明令禁止收取的费用。非义务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含调整,下同)已授权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在制定上述收费标准时,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履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决策听证等程序后,由三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有关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所在地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对于民办教育收费,全省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通知》指出,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需进行成本测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家长、学生意见建议,切实做好论证协商、收费公示等,并做好备案工作,确保定价行为公开、程序合法、标准合理,坚决防止过高收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加强对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扣减招生计划及财政扶持资金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通知》还对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公办高职院校开展“3+2”联合培养模式招收的学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的收取作了详细说明。
对于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通知》明确,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收取费用。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中小学、幼儿园严禁以家(班)委会名义强制、诱导、暗示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收取与完成教学任务相关的费用。(记者 陈力)
2024年02月28日 13:20
2024年02月28日 11:45
2024年02月28日 11:40
2024年02月28日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