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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市场供给和质量安全,近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监管工作,督促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
《通知》明确了监督检查重点,包括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企业是否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是否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是否载明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说明等;以及销售记录是否涵盖了销售日期、产品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企业、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注册证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数量等;同时要求企业对购货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进行登记。
另外,从事网络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企业,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体外诊断试剂(冷藏冷冻)”或“体外诊断试剂(非冷藏冷冻)”,并在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产品页面是否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记者 李丹丹)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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