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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集中隔离管理措施的通知》。
对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对7日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7日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7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
对密切接触者,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发生较大规模疫情,集中隔离点资源不足时,可采取“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对密接人员的密接者,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治愈出院(舱)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对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隔离管控措施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
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后,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接触阳性物品及同批次物品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已满10天的人员,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上述要求自6月30日零时起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及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管控要求及核酸检测频次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记者 张晓莉)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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