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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州(市),省直各委、办、厅、局认真贯彻执行。
该《行动计划》的出台,旨在按照“省级引导、分级实施、灵活多样、自愿协商、鼓励下沉、充分保障”的原则,吸引一批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到云南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缓解全省医疗卫生领域高端人才少、高层次人才紧缺和基层人才不足等问题,充分发挥退休医疗卫生人才有益补充、示范引领的作用,更好服务健康云南建设。
《行动计划》明确,鼓励省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人才奖项获得者,在全国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省外高层次退休医疗卫生人才;鼓励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省内外高级职称以上退休医疗卫生人才;鼓励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省内外中级职称以上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各县(市、区)针对乡镇(街道)临床医师、医技人员不足等问题,要统筹为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退休医疗卫生人才。
需要注意的是,原单位返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或者省内退休后在与原单位同级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不纳入“银龄医师”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还提出,鼓励云南省各地优化人才引进环境,依托地理、旅游等资源优势,创新“旅游+”“候鸟+”“康养+”“退休返乡”等引才模式,吸引省内外退休医疗卫生人才边执业、边康养;支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人需求引进“银龄医师”,自主制定计划,自主设置引进条件、合作方式、报酬支付和人员考核等内容,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或其他特需“银龄医师”可实行“一事一议”。
按照《行动计划》提出的相关要求,云南省“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银龄医师”在服务期间,用人单位须就近安排住所,并配备能满足日常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单位)人才公寓。入选一项国家级或省级人才项目(人才奖项)的高层次“银龄医师”,可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用人单位可按国家级人才不高于10万元/人·年、省级人才不高于6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行动计划》还明确,允许“银龄医师”在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允许“银龄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根据引进的“银龄医师”专业,申请开设相应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科室、配备相应团队;“银龄医师”在服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足额兑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此外,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上海援滇医疗人才发挥作用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对每年累计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银龄医师”,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万元/人·年的标准择优给予用人单位工作补助,可统筹用于支付“银龄医师”报酬、交通、住宿、健康体检等相关费用。
《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云南省各地各用人单位要根据“银龄医师”专业特长,支持省内外高层次“银龄医师”定期开展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科研、高层次人才培育等引领带动工作;支持市、县两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银龄医师”开展专家门诊、疑难病诊治、业务指导、查房带教、人才培养等工作。(记者 孔垂炼)
2024年09月02日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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