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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省内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气源采购价格的涨跌进行同向调整,进一步解决城镇燃气企业购销价格矛盾,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
《通知》明确,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是指所在州(市)辖区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中缅管道天然气的加权平均价格;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在一定周期内发生变动后,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相应调整。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较基准门站价格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调整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
《通知》指出,联动额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燃气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从严控制调价幅度,避免终端销售价格波动幅度过大。对于低于联动额部分的采购价差空间由燃气经营企业单独列账,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在疏导价格矛盾时统筹安排。对于超出联动额部分未予疏导的采购成本,由各州(市)按照履行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规定、各地依程序制定独立配气价格并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前暂未释放的价格空间、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降本增效自行消化部分成本等渠道妥善解决。(记者 冉光雯)
2024年02月2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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