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印发《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实施意见

来源:春城晚报 2021-10-26 14: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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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昆明市印发《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实施意见 缓冲带内人口只出不进 村庄和建设用地只减不增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进一步强化了滇池保护与管理工作。2017年7月14日印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明确职责权限 滇池保护治理实行指挥部负责制

  《实施意见》明确了滇池保护治理实行指挥部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主要负责研究滇池保护治理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统筹协调推进滇池保护治理各项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拟定滇池保护治理年度计划和主要任务分解,组织协调、督察督办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的实施,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环滇池生态区是指滇池一级保护区和环湖路临湖一侧以内滇池二级保护区中的禁止建设区。滇池湖体周边面山是指滇池周边可视的最内层山脊线以内的山体,主要包括七星山、长腰山、梁王山、大湾山、虎山、爬齿山以及滇池西岸山体等。

  建立保护缓冲带 缓冲带内人口只出不进

  《实施意见》要求,对滇池一级保护区(含滇池水域及湖滨生态带)从严管控,湖滨生态带内,与滇池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一律由属地政府组织依法迁出,做到应拆尽拆。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应组织划定滇池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保育区及保育缓冲区(包括鱼类、鸟类的繁育场、栖息地及土著、稀有水生植物保护区)。保育区及保育缓冲区内实行封闭管理,不搞景观提升,禁止一切与生物物种保育无关的活动,真正实现湖滨生态带湿地保育及生态修复的主导功能,形成“还湖于湖”的空间管控格局。

  强化湖滨生态带日常管理及维护,沿湖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相关标准,负责做好辖区内湖滨湿地的建设管理及运行管护;市滇池管理局应制定湿地管理维护考核办法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运用于滇池保护治理年度目标考核中。沿滇池一级保护区外侧加快建设环滇池生态廊道,并尽快实现全线贯通,作为滇池一级保护区的物理保护边界线。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滇池保护缓冲带,将滇池一级保护区外侧水平延伸200米(暂定)的区域作为保护缓冲带。保护缓冲带内,加大力度退塘、退田、退房、退人,增加湿地规模,减人口压力,减开发强度,减污染负荷,减水资源浪费,人口只出不进,村庄和建设用地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减少入湖污染负荷;保护缓冲带内的建设管控,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执行。

  严格审查审批 限制建设区内以建设生态林为主

  《实施意见》明确了建设项目类型。其中,滇池一级保护区内,只能建设确因滇池保护需要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禁止新、改、扩建除此之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滇池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区内只能建设确因滇池保护需要的项目和设施,以及必须且无法避让的缆线、道路等线性基础设施。限制建设区内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生态林建设用地应占该项目在二级保护区限制建设区规划用地的80%以上,市级及以上立项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辖区内统筹平衡生态林建设用地占比。只能建设不影响滇池水生态保护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此外,主要入湖河道两侧50米范围内(含地上、地下部分),只能建设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区规定的项目,以及符合《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及设施。

  滇池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对滇池二级保护区限制建设区和滇池三级保护区中涉及有滇池保护缓冲带的,按滇池保护缓冲带的管控要求执行。

  滇池湖体周边面山,为滇池的重要生态屏障,禁止开山采石、取土、取沙等各种影响自然生态、景观的行为,防止水土流失。同时加强环滇池周边近山临水区域的建设活动管控,临山、临水等重点高度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预留山水景观视廊,保证建(构)筑物天际线与山水风貌相协调。

  此外,《实施意见》还规范了建设项目审查程序,其中,滇池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滇池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滇池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向市滇池管理局征求意见;滇池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区级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强化依法监管 积极争取启动滇池保护条例的修订

  《实施意见》提出,梳理现行有效的涉及滇池保护治理相关法规规划、体制机制、管理规定、政策文件,形成滇池保护条例、规章、政策法规台账清单,并根据梳理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及时进行调整完善,研究推进滇池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积极争取启动滇池保护条例的修订。

  对违反《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违法行为,滇池一级保护区内由市滇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按照条例予以查处;滇池二级保护区内由滇池流域各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按照条例予以查处;滇池三级保护区内由滇池流域各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

  此外,生态环境部门、林草部门也需负责查处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履行滇池水面监管执法及对县级执法工作的监查职责。(记者 罗宗伟) 

责任编辑:刘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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