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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昆明土地储备管理新规7月1日起施行 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负责人就相关内容答记者问
加大储备土地的监管力度。记者 周密 摄
5月16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38条,主要对昆明市土地储备部门职能职责、计划管理、储备范围和方式、土地整理利用供应、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该《办法》7月1日起施行。日前,本报记者就昆明出台土地储备管理新规专访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相关负责人,并对《办法》中重点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新修订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有什么创新和亮点?
答:明确土地储备概念。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该条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土地储备职能主体为市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储备分级管理。根据目前土地储备工作的实际情况,《办法》将晋宁区纳入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范围,并在第九条规定,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明确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主要负责实施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范围内,以及市政府确定区域的土地储备工作,其他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根据上述事权划分原则,在第十八条对土地储备方案编制、第二十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办理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更符合上位管理要求导向及目前操作实际。《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关于按照“项目土地原用途评估价和规划用途评估价的算数平均值,协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按照“项目原用途评估价确定收购补偿价格”的收购补偿价格标准,修改为按有关规定执行,更符合上位管理要求导向及目前操作实际。
加大储备土地的环境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办法》规定,疑似污染地块(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垃圾焚烧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应当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工作,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依法进行收储。
规范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及管理。《办法》对于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财务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严禁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格执行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储备土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办法》规定,储备土地必须具备的条件为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拟收储土地属于疑似污染地块(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垃圾焚烧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应当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地块,依法进行收储。
根据《办法》规定,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以及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哪种情形属于优先储备的土地?什么样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答:根据《办法》规定,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属于优先储备的土地。
根据《办法》规定,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是怎样管护和利用的?
答:根据《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察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根据《办法》规定,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储备土地的出让起始价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答:根据《办法》规定,储备土地的出让起始价,应当根据评估价、土地储备成本和基准地价、规划设计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土地储备和开发成本。主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起始价由市储委会集体决策,主城区范围以外的土地出让起始价由属地土地储备议事协调机构依法集体决策。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收购的方式以及地上建(构)筑物的价格和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收购方式根据《办法》规定为货币补偿收购和土地置换收购。
补偿标准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需根据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用途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的,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款规定以土地储备制度处置政府资产等的特殊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有权处置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记者 罗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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